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的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终裁作出修改
标签: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流程-转口贸易风险
2004年2月1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Non-Frozen Apple Juice Concentrate)的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终裁作出修改。 生产商/出口商 原倾销幅度(%) 修改后倾销幅度(%) 烟台金潮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7.70 6.34 甘肃Tongda果汁饮料公司 0.00
2003年12月22日,烟台金潮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请指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存在计算方法错误要求予以更正。申诉企业认为,美国商务部对财务比率的计算方法不符合倾销幅度的计算程序并对该公司的海上运费和手续费作了重复计算。美国商务部经核对承认在测算烟台金潮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倾销幅度时的确存在计算程序错误,但否认在该公司所指控的问题上存在错误。因而,美国商务部对烟台金潮果蔬食品有限公司2002年6月1日~2002年11月30日的倾销幅度作出相应修改。
2003年12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6月1日~2002年5月31日。
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如下: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