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所作反倾销终裁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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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3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的重审令发布公告,对其2000年4月13日关于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反倾销终裁结果作出修改。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 0 青岛南南食品有限公司 0 三门峡湖滨果汁公司 0 陕西海升鲜果汁有限公司 0 山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 0 西安Yang Fuan 果汁有限公司 3.83 西安Asia Qin 果品有限公司 3.83 长沙工业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3.83 山东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83
美国商务部重审中,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的要求,对涉及替代国、苹果汁估价、锅炉用煤、海上运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净利润等事项重新进行了审理。在替代国的选择上,美国商务部认为选择土耳其作为替代国更为适合,因而用土耳其取代了印度。用土耳其的相关信息资料作为测算管理费用和利润等指标的依据。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10月1日~1999年3月31日。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所作反倾销终裁的修改结果如下: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