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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问答

转口贸易是否要交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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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转口贸易?


  什么是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主要是指离岸转手买卖,我国境内企业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后又向另一非居民转销售该货物,且货物没有进入关境。


  在该贸易方式下,货物买卖全发生在境外,未到境内。


  为了方便理解,打个比方,A单位将从韩国购买的货物销售给俄罗斯的一家企业,货物直接从韩国发往俄罗斯,产品并未入境,这种情况就属于转口贸易。在这种贸易方式下,货物买卖全部发生在境外,未到我国境内。


  如果货物进入保税区,企业需要到海关办理报关,不属于转口贸易业务。


  那转口贸易是否要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呢?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根据以上增值税相关规定,企业从事转口贸易,从境外购入的货物未入境再销售给境外,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在境内,企业不属于在境内销售货物,取得销售货物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再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规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企业在转口贸易项下,向境外销售货物不需要报关离境,不属于出口货物,不涉及享受出口退税事项。


  转口贸易向境外销售货物,无需开具发票,可以向境外开具形式发票或收款收据。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业有转口贸易,向境外单位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的成本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准予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从境外购入货物,以境外销售方开具的相关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入账依据(一般invoice形式发票)。需要写清楚相关信息。


  收汇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五、规范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管理。


  银行为企业办理离岸转手买卖收支业务时,应逐笔审核合同、发票、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提单仓单等货权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B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也就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才能办理转口贸易收汇手续,并且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应在同一家银行网点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比如:企业从事转口贸易,在韩国购入货物后销售给俄罗斯企业。企业向韩国供应商付美元和从俄罗斯企业收汇也应为美元,并且付汇行和收汇行在同一家银行网点。


  总结:


  公司从事的转口贸易,即境外采购货物并直接在境外销售,货物的起运地和到达地均在境外,属于在境外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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