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作出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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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本案所涉及的蜂蜜为天然蜂蜜、含天然蜂蜜50%以上的人工合成蜂蜜以及加味蜂蜜)作出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认定涉案的武汉Bee Healthy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9.66%。此次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是应武汉Bee Healthy有限公司的申请而启动的。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4090000、17029090、21069090。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12月1日~2002年5月31日。由于中国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美国商务部选定印度作为替代国来确定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2001年12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作出反倾销终裁,给予7家中国公司25.88%~57.13%的个别倾销幅度。对没有参加应诉的中国企业适用183.80%的倾销幅度。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