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鲜蒜作出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
标签: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流程-转口贸易风险
2003年4月2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鲜蒜(涉案产品为各种等级的鲜蒜,包括整头蒜和蒜瓣,无论是否去皮)作出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07032000.20、07032000.9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20059097。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11月1日~2002年4月30日。
2002年6月26日,美国商务部启动对中国鲜蒜生产商和出口商宏大(Hong da)脱水蔬菜公司的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调查程序。
宏大脱水蔬菜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单独裁定反倾销税率的申请。由于该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所以符合裁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标准。但由于宏大脱水蔬菜公司未能根据美国商务部的反倾销调查问卷要求提供与其供应商Kima公司的业务往来资料,因而美国商务部决定采用不利的推断事实。基于对宏大脱水蔬菜公司不利的事实推断,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税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的初裁中裁定其倾销幅度为376.67%,这一数值与美国商务部针对中国进口鲜蒜所裁定的统一反倾销税率相一致。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