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罐装蘑菇作出反倾销新发货商和第三次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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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罐装蘑菇反倾销新发货和第三次反倾销行政复审作出初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0031001.27、20031001.31、20031001.37、20031001.43、20031001.47、20031001.53、07115100。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2月1日~2002年1月31日。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Gerber食品有限公司(云南) 46.41 绿色新鲜食品有限公司(漳州)(Green Fresh Foods Co., Ltd) 46.41 由广西玉林东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0.00 非由广西玉林东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 198.63 汕头宏大工业总公司(Shantou Hongda) 118.51 深县东兴食品有限公司(Shenxian Dongxing) 68.45 其他中国公司 198.63
2002年2月27~28日,美国商务部接到广西玉林东方食品有限公司、深圳群兴源(Qun xing yuan)贸易有限公司和漳州京香(Jing xiang)食品有限公司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申请。
由于漳州京香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必须的新发货商资格证明文件,而深圳群兴源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销售的真实证据,因而美国商务部终止了对这两家出口商的新发货商行政复审调查。
反倾销行政复审涉及4家中国出口企业。美国商务部在复审中认定上述4家出口企业在调查期内存在倾销。
美国商务部将于本公告发布后120日内作出终裁。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罐装蘑菇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结果: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