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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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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反补贴初裁,中国企业的净补贴率为10.9%~20.35%。

2006年1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自1991年以来,美国首次对中国产品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101319.00、48101320.10、48101320.90、48101350.00、48101370.40、48101419.00、48101420.10、48101420.90、48101450.00、48101470.40、48101919.00、48101920.10和 48101920.90。本案的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12月31日。

2006年12月1日,美国商务部选择两家中国国内最大的铜版纸生产/出口企业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Gold East Paper(Jiangsu)Co., Ltd.)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作为本次调查的强制应诉方,并向中国政府和上述两家中国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2006年12月~2007年2月,中国政府、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2006年1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反补贴案作出肯定性初裁,认定中国铜版纸的补贴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作出的反补贴初裁结果

生产商/出口商

净补贴率(%)

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Gold East Paper (Jiangsu) Co., Ltd.)

20.35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td)

10.90

其他中国企业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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