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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经济联盟继续对华载重轮胎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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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第2021/281/AD18R1号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2021629日第84号公告,决定维持原产自中国载重轮胎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有效期至2026628日。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40112010004011209000

201491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原产自中国的载重轮胎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151218日,依据20151117日第154号决议,欧亚经济委员会开始对华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4.79%35.35%,有效期至20201217日。20201117日,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201113日第143号决议,欧亚经济联盟延长中国载重轮胎反倾销税的有效期至2021818日。2021430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对华涉案产品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披露,建议维持2015年第154号决议所确定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

(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文 璐编译)

(崔 湧校对)

原文:https://docs.eaeunion.org/docs/en-us/01429722/oa_020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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