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9日,欧盟委员会就对华活页夹反倾销措施作出修改决定:将原“对有17或23环的活页夹(海关编码为83051000.21、83051000.22、83051000.29)征收325欧元/千个与未征税前到岸价的差额”修改为“对有17或23环的活页夹(海关编码为83051000.21、83051000.22、83051000.29、83051000.35)征收325欧元/千个与未征税前到岸价的差额”;将原“对除17或23环的活页夹(海关编码为83051000.11、83051000.12、83051000.19):国际文具制造厂有限公司(中国香港)51.2%,普遍78.8%”修改为“对除17或23环的活页夹(海关编码为83051000.11、83051000.12、83051000.19、83051000.34):国际文具制造厂制造有限公司(中国香港)51.2%,普遍78.8%”。此外,欧盟委员会还决定取消针对原产于中国、自泰国转口(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泰国”)的涉案产品的反规避调查。
1995年10月2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活页夹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7年1月24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2年1月24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活页夹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04年12月4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7年12月6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活页夹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
(裘红萍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