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亚硝酸钠作出肯定性反补贴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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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亚硝酸钠作出肯定性反补贴初裁:所有中国企业的临时反补贴税率为93.56%。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341010.00。
美国商务部在初裁公告中指出,山西交城红星化工有限公司(Shanxi Jiaocheng Hongxing Chemical Co., Ltd.)、天津碱厂(Tianjin Soda Plant)、天津港保税区泛渤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ianjin Port Free Trade Zone Pan Bohai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由于未能与美国商务部充分合作,因此其临时反补贴税率是基于可获得的不利事实作出的。
(裘红萍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