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CIT就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第3次反补贴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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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第3次反补贴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xml:namespace>
原告:日照金禾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ZBC Co., Ltd.)、照金禾博源(莒县)生化有限公司(RZBC Juxian Co., Ltd.)、日照金穗进出口有限公司(RZBC Imp. & Exp.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Archer Daniels Midland公司、Cargill公司、TATE & LYLE INGREDIENTS公司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第3次反补贴行政复审终裁结果。2014年1月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日照金禾生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ZBC Group Shareholding Co., Ltd.、RZBC Co., Ltd.)、日照金禾博源(莒县)生化有限公司(RZBC Juxian Co., Ltd.)和日照金惠进出口有限公司(RZBC Imp. & Exp. Co., Ltd.)的补贴率为:35.87%。在终裁结果作出后,本案原告申请美国商务部应降低反补贴税率,原告认为美国商务部认定柠檬酸的生产原料性质存在误差。美国商务部认为该原材料来源于国有企业,属于国家保护性产业,由该原材料生产出的柠檬酸产品享有政府补贴。
其次,中国商务部认为对上述企业适用不利可得事实规则不符合法定程序,因为商务部以及这些企业在调查中尽到了充分配合的义务。美国商务部认为,尽管中方在调查过程中完成了调查问卷,但是应该就进口数量以及购买数量方面披露更多的信息,基于此,适用不利可得事实规则是适当的。
然而中方的上述几点要求由于缺乏优势证据并未获得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支持,但在本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肯定了中方提出的美国商务部错误计算基准价格的请求,中方认为在裁定终裁结果时适用平均价格来计算基准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将商务部的本次行政复审发回重审,重新计算基准价格并重新裁定相关补贴税率。
案件背景:
2012年7月10日,应Archer Daniels Midland等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柠檬酸及柠檬酸盐启动第3次反补贴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8.14.0000、2918.15.1000等,补贴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
(胡 辰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