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CIT就对华聚酯薄膜第4次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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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聚酯薄膜第4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xml:namespace>
原告: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Wanhua co.,ltd)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原告介入方杜邦帝人薄膜中国有限公司(DuPont Teijin China Limited.)、佛山杜邦鸿基薄膜有限公司(DuPont Hongji Films Foshan Co. Ltd)、宁波杜邦帝人鸿基薄膜有限公司(DuPont Teijin Hongji Films Ningbo Co., Ltd.)要求法院发布临时禁止令(TRO'S),禁止办理进口产品聚酯薄膜的清关手续。被告认为,法院对该诉求无管辖权,另外,作为原告介入方,不应扩大相应的诉讼权利,仅限于支持原告的相应诉求,而禁止令并非本案原告天津万华股份有限公司(Tianjin Wanhua co.,ltd)的诉求。
经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被告的诉求不能成立,原告介入方杜邦帝人薄膜并没有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并且该禁止令有利于确定最后的倾销税率。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同意原告介入方提出的发布禁止令请求。
案件背景:
2012年12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聚酯薄膜启动第4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206200.90。调查期为2011年11月1日~2012年10月31日。
(胡 辰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