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CIT就美国对华三氯异氰尿酸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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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对华三氯异氰尿酸反倾销案第六次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xml:namespace>
原告:Clearon Corp.、西方化学品公司(Occidental Chemical Corp.)
合并诉讼原告: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Juancheng Kangtai Chemical Co., Ltd.)、河北冀衡化学股份有限公司(Hebei Jiheng Chemical Co., Ltd)、奥麒化工公司(Arch Chemicals In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奥麒化工公司(Arch Chemicals Inc.)、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Juancheng Kangtai Chemical Co., Ltd.)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三氯异氰尿酸反倾销案的第六次行政复审终裁,共提出了3项诉求,一项诉求由本案的合并诉讼原告和被告介入方、涉案产品进口商奥麒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奥麒化工)和本案的另一个合并诉讼原告、涉案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鄄城康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鄄城康泰)提出;一项诉求由本案合并诉讼原告、被告介入方、涉案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鄄城康泰提出;第三项诉求由本案原告、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Clearon Corp.和西方化学品公司(以下统称Clearon公司)提出。这三项诉求涉及美国商务部终裁的以下10个方面:(1)运用菲律宾的相关数据计算销售、一般及行政管理费用财务比率(SG&A比率);(2)被诉运用了不在案件记录中的2011年财务报表;(3)对中间产品公司内部运输的处理及计算;(4)适用新的方法对氨气和硫磺酸副产品定价;(5)选择菲律宾作为主要的替代国;(6)对氯适用的替代价格;(7)对氢气适用的替代价格;(8)对氢氧化钠适用的替代价格;(9)对电力适用的替代价格;(10)对尿素适用的替代价格。
美国商务部请求国际贸易法院对其作出的以下3个裁定作出自愿发回重审判决,即(1)运用菲律宾数据计算SG&A比率;(2)对中间产品公司内部运输的处理及计算;以及(3)其对副产品的估价方法,并对基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提出的以上3项动议涉及的其他问题提出反对。奥麒化工和鄄城康泰对Clearon公司第56.2条动议的3个方面提出了抗辩,同时指出商务部对尿素和氢气替代价格的选择是基于记录中的最佳可获得信息作出的,Clearon公司在关于副产品的主张中未穷尽行政救济。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本案作出如下判决:发回商务部重新对替代财务比率、副产品估价方法、公司内部的运输方法、替代国的选择等作出进一步的考虑。商务部重审后的裁决应在2014年10月21日之前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相关当事方于此后30日内对重审裁决作出评论,反驳评论在随后的15日之内提交。
案件背景:
2004年6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自中国进口的三氯异氰尿酸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336960.15、29336960.21、29336960.50。2005年5月10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最终反倾销税率为75.78%~285.63%不等。
(罗 蓉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