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CIT就对华冷冻暖水虾反补贴终裁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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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冷冻暖水虾反补贴终裁案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Zhanjiang Guolian Aquatic Products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墨西哥湾虾业联盟(Coalition of Gulf Shrimp Industries)
本案争议点:
原告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Zhanjiang Guolian Aquatic Products Co., Ltd.)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基于从中国进口产品数量不准确,因为其在计算时使用了无关的商品进口数据。被告介入方墨西哥湾虾业联盟(Coalition of Gulf Shrimp Industries)认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于2013年9月裁定涉案产品的补贴行为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既然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无损害终裁,则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撤销该案。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由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无损害终裁,原告提出的动议不存在争议,支持墨西哥湾虾业联盟(Coalition of Gulf Shrimp Industries)提出的动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撤销本案。
案件背景:
2013年9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发布公告,对从中国、厄瓜多尔、印度、马来西亚以及越南进口的冷冻暖水虾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裁定涉案产品的补贴行为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根据该否定性终裁,美国商务部不再对中国、厄瓜多尔、印度、马来西亚以及越南进口的冷冻暖水虾发布反补贴征税令。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700.03、03061700.06等。
(胡 辰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