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CIT就对华新鲜大蒜第1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标签: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流程-转口贸易风险
2014年4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第1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的诉求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深圳市鑫博大实业有限公司(Shenzhen Xinboda Industrial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新鲜大蒜生产商协会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原告深圳市鑫博大实业有限公司(Shenzhen Xinboda Industrial Co., Ltd.)对新鲜大蒜的替代国价格、财务状况、劳动力成本、计算倾销幅度时的归零法提出异议。在替代国价格方面,商务部适用非同期数据存在错误。在劳动力成本(工资)方面,原告认为商务部适用多个国家的劳动力因素认定劳动力成本存在错误,且没能证明与中国存在可比性,应使用印度一国的劳动力要素。在财务状况方面,美国商务部没有适用原告提供的财务报表且无正当理由。就归零法而言,美国商务部应该将高于正常价值的产品与低于价值的产品进行抵销。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商务部应重新考虑本案的替代国价格、财务状况、劳动力成本、计算倾销幅度时的归零法。
案件背景:
2009年12月23日,应新鲜大蒜生产商协会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新鲜大蒜启动第15次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10、 07032000.20。2011年6月27日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深圳鑫博大实业有限公司(Shenzhen Xinboda Industrial Co., Ltd.):0.06美元/千克。
(胡 辰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