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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对中国、日本等国钢管反倾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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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概况
  1999年9月,印度尼西亚钢管生产商协会对来自中国、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的进口钢管提起反倾销诉讼。申诉人认为中国仍然是国家控制的经济体制,因此,在申诉书中使用欧盟作为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运用这种计算方法,中国出口商被认定的倾销幅度为48.95%。
  1999年9月13日,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KADI)正式开始立案调查。被调查产品为海关税则号7304.7305和7306项下的无缝钢管、焊管和其他类型的无缝和焊管,被调查的产品集中在无缝和焊管形式的输送管、油管和油套管等。产品的钢级标准为API 5L和API 5G。反倾销的调查期为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
2001年3月2日,中国和韩国企业获得零税率终裁。
  二、案件调查机构及调查过程
  印度尼西亚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机构为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该委员会为内阁部门级别的跨部门专业委员会。其主席由印度尼西亚工业和贸易部的部长出任,副主席由印度尼西亚财政部长担任。印度尼西亚工业和贸易部的秘书长担任该委员会的秘书长。该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则分别由来自于印度尼西亚的海关总署、财政部、农业部和该委员会反倾销行动组的首脑组成。该委员会不仅协调和监督本国的反倾销调查工作,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协调本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
  该委员会的反倾销行动组有50多人,分别来自印度尼西亚工商部和财政部等部门。成员通常在原部门就职,仅在有具体的案件时才临时集中办公。反倾销行动组负责案件的具体调查工作,必要时,该行动组也会聘请外部的专家提供专业的意见以便小组开展反倾销调查工作。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的调查问卷较为繁杂,主要包括如下的内容:
  调查问卷的A部分:该问卷主要是要求中国公司回答有关公司结构和股权情况的问题。
  调查问卷的B部分:该问卷主要是收集与被调查产品有关的问题。在该问卷中,公司需要回答有关被调查产品是否有在中国市场大量销售的情况以及该销售占对印度尼西亚销售的被调查产品的百分比。
  调查问卷的C部分:该部分的问卷要求被调查的公司提供被调查产品的生产、销售与库存的资料。公司应提供调查期前5年的上述内容的这些资料。这些资料为调查机构进行损害或损害威胁裁决提供证据。
  调查问卷的D部分:该部分的问卷是提供有关被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以及国外市场销售的基本情况。
  调查问卷的E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对调查期间被调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内销售的详细数据。如果被调查公司的国内销售符合调查问卷B部分的条件,则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和有关的数据资料将作为正常价值核定的基础。
  调查问卷的F部分:该部分主要是收集被调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向印度尼西亚销售的价格以及其他销售内容的详细情况。收集到的出口价格资料将作为反倾销倾销幅度中出口价格的核定基础。
  调查问卷的G部分:该部分是收集被调查产品的实际成本。这其中包括产品的分规格或分型号的成本核算。如果被调查产品的成本高于其国内销售的产品的价格,则有关产品国内销售的价格不能作为正常价值比照的依据。
参加本次印度尼西亚反倾销调查应诉的中国公司有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和天津钢管有限公司。中国两家公司首先委托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具有专业经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开始案件的准备工作。在委托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同时,中方也选定了在印度尼西亚代表中国公司的当地律师事务所。在三方律师的协助下,中国公司首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发放的调查问卷。
  2000年4月,印度尼西亚反倾销调查委员会进行了现场核查。通过核查,该委员会确定中国的两家公司全面、准确地按照调查问卷的要求回答了对方的问题。2000年7月印尼反倾销调查委员会根据掌握的资料对本案进行了初步的裁决。裁定中国和韩国公司零税率,日本川崎钢铁、日本钢管公司征收反倾销税5%~81%,新加坡公司78%。2001年3月2日,反倾销调查委员会对本案作出了最终裁决,维持中国和韩国零税率。
  三、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相似产品认定问题
申诉人包括反倾销调查委员会在本次调查中将无缝钢管和焊管全部纳入调查范围。经过中方核实,印尼国内并不能生产无缝钢管,印尼的申诉公司是生产供石油工业使用的焊管。相反,中国的两家应诉公司都是专业生产无缝钢管的生产商和出口商。为此,中方通过书面递交文件和现场核查,提出了有关产品调查范围需要修正的证据:
  1.虽然焊管和无缝钢管在石油工业的浅层钻探中有相互替代使用的情况,但是从产品的最终用途,最终客户的特点和产品加工方式方面分析,两种产品并非是替代性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也不存在直接竞争的特点。
  2.如果中国等国的无缝钢管产品因为此次调查被排挤在印尼市场外,则印尼的石油工业作为最终用户将被迫向其他价格更加昂贵的供应商采购无缝钢管产品。
  3.中国出口的无缝钢管产品大多是作为半成品出口到印尼的。印尼的钢管加工工业采用这些进口的半成品加工成成品销售给印尼的最终用户。因此,中国产品如被排挤出市场,则这些以中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作为原料的钢管加工商将受到损害。
  鉴此,印度尼西亚反倾销委员会在初步和最终裁决中认定焊管和无缝管确实存在多方面差异,因此裁定,除非被当作钻井外套管使用的无缝输送管外,无缝钢管不属于本此调查的产品。这样为确定印尼进口中国产品在调查期间低于全部该项产品进口的3%奠定了基础。
  (二)进口忽略不计的认定问题
  根据印尼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从被调查国家进口的数量如果未能超过调查期间全部该项产品进口的3%,则对该国的进口不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应终止调查。中国公司通过问卷的答复充分说明中国的主要出口商在调查期间的出口总量低于3%。印尼反倾销委员会最后认定中国和韩国的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均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3%限制。因此,中国和韩国参加应诉的公司均获得零税率。
  (三)市场经济待遇问题
  申诉方认为中国的出口仍然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制约。因此,原告采用欧盟钢管产品的平均价格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尽管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将中国设定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但是,如果中方在递交的资料中不予以澄清,则中方会由于申诉方错误的认定而造成应诉的被动,影响对正常价值的计算。因此,中方公司在问卷中反复强调中国公司在生产和出口中没有受到其他公司和政府的控制,公司在营运中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并自负盈亏。在核查中,中国公司也向核查的官员提供相关的法律以及文件,证明中国公司在出口的生产和经营中没有受到政府的限制。
  印度尼西亚反倾销调查委员会在初步裁决和最终裁决中均没有将中国认定为非市场经济的国家。在现场核查中,委员会的调查人员也是根据中方提供的有关出口、国内销售价格以及生产成本进行核查的。在初步裁决和最终裁决中,中国两家应诉公司也分别获得了单独的税率。
  (四)有关印度尼西亚申诉方资格的认定问题
  根据印尼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与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相关联或成为该产品的进口商的国内生产商不能成为反倾销案件的申诉方。由于申诉方的主要两家公司在调查期内从日本采购了被调查产品,因此中方公司通过律师表示支持日本公司要求反倾销委员会将上述公司排除出原告的范围。
  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在初步和最终裁决中将上述两家公司从原告的名单中删除。但是该反倾销委员会同时认定,由于剩余的国内工业的生产总量超过了全部国内被调查产品产量的25%,剩余申诉方的资格合法。
  四、案例评析
  (一)积极应诉是本案胜诉的关键
中方公司在案件提起后就迅速聘请中国和外国的律师指导工作。中方也在极短的时间内按照印尼反倾销委员会的要求完整回答了问卷。即使在回答问卷中,中方对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将采取的调查方法不完全了解,而且问卷也远比其他国家的问卷复杂,中方还是决定按期完成问卷的答复工作。中方问卷的准确与完整,一方面促成反倾销委员会在随后的调查中消除了以往应诉中互相不予配合的敌意态度;另一方面,中方的资料准确地证明了中国的出口数量和没有进行倾销。这些基础性的工作为中方在最终裁决中的胜诉打下了基础。
  (二)及早开展核查的准备工作,制定准确的应诉策略是应诉成功的保证
  中方在核查中顺利地完成问卷的财务系统核查工作。核查的顺利通过进一步向印尼的调查机构说明了中方递交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使中方的经核查的资料数据在初步和最终的裁决中被采用。同时,在核查中,中国公司也充分地向核查人员阐明中方有关被调查产品范围需要调整的意见和观点。最后的裁决表明这些观点已被印尼反倾销委员会所采用,并对裁决起了决定性作用。
  (三)中国律师与国外律师的密切配合也为中国公司顺利完成应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在调查中,国外律师,特别是印尼当地的律师,及时向中方反馈了有关调查的最新动向并参与中国公司应诉策略的准备。中国律师则在中国法律和现场核查中提供了充分的人力支援和国内法律的指导。国、内外律师的密切配合为中国公司在应诉中做到反映迅速和应诉策略准确奠定了基础。

         (美国伟凯律师事务所整理、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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