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CIT就对华盒装铅笔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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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盒装铅笔反倾销案的相关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xml:namespace>
原告:迈克尔斯公司(MICHAELS STORES, INC)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迈克尔斯公司针对美国商务部在对华盒装铅笔反倾销案征税令中发布的清偿和现金保证金决定(1994年12月28日)提出质疑,主要争议点涉及即决判决、清偿及现金保证金决定。即决判决是指对于重要的事实不存在真正的争点,而且申请人有权获得作为法律问题的判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a)条(USCIT R. 56(a))。本案中,被告认为,迈克尔斯公司请求适用即决判决不正当。被告还指出,迈克尔斯公司对现金保证金决定合法性的争论应被禁止,原因有以下几点:(1)迈克尔斯公司并未在诉状中明确提出该项诉求;(2)迈克尔斯公司对现金保证金决定的质疑已超过时效;(3)国际贸易法院没有对案件事实作出审查的管辖权,因为迈克尔斯公司并未穷尽一切救济手段。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理由不能成立:(1)尽管原告在最初的诉状中没有明确提出关于现金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原告对基于现金保证金决定确定的清偿率提出了明确质疑,因此应当认为原告也打算对现金保证金决定提出质疑。(2)原告诉求并不涉及时效问题,因为原告的诉由在清偿决定发布时已经提出。
另外,迈克尔斯公司仅仅对清偿规则和现金保证金规则提出质疑,其中,清偿并非行政复审的一部分,而是行政复审结束后的执行程序,该公司并未质疑行政复审的结果。因此,即决判决的诉求在本案中是允许的。
就清偿及现金保证金决定而言,原告迈克尔斯公司认为美国商务部应该使用生产率来决定现金保证金率以及最终的清偿率,并适用于整个产业,而不应使用中国普遍税率。被告则认为,普遍税率实际上是作为一种非组合税率适用于所有未取得单独税率的中国出口商。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对该产品适用普遍税率是正确的。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2006),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5 U.S.C. § 706(2)(A),“如果商务部的某项行为是任意的、无法预测的、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在其他方面不符合法律”,国际贸易法院将认定其为违法。此外,如有以下行为,法院将认定为滥用自由裁量权,“(1)如果某项裁定明显不符合常理、任意的、不切实际的;(2)依据错误的法律结论……或(4)无证据记录。”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即决判决的诉讼请求,即决判决结果有利于被告。
案件背景:
1993年11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盒装铅笔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6091010。1994年11月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的普遍税率为44.66%。
(胡 辰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