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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T就对华活性炭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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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活性炭反倾销行政复审案终裁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美国雅宝公司(Albemarle Corp.

原告介入方:宁夏华辉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Ningxia Huahui Activated Carbon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卡尔冈炭素(天津)有限公司(Calgon Carbon (Tianjin) Co., Ltd.)、卡尔冈炭素公司(Calgon Carbon Corporation)、Norit Americas Inc.

本案争议点:

本诉讼与宁夏广华奇思活性炭有限公司(Ningxia Guanghua Cherishmet Activated Carbon Co., Ltd.)诉美国政府案(Court No. 11-00468)以及山西DMD集团(Shanxi DMD Corporation)诉美国政府案(Court No. 11-00475)为合并诉讼。在该合并诉讼中,3个原告就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局关于对华活性炭反倾销案的第三次行政复审终裁提出质疑。此次行政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41日~2010331日。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1)美国商务部必须对其向CCT公司的碳化材料以及煤和煤粉副产品适用的替代价值进行重新考虑,并作出重新认定;(2)商务部必须对其关于山西DMD集团、BPAC公司及GHC公司倾销幅度的计算方法进行重新考虑,并对其倾销幅度分别作出重新认定;以及(3)商务部必须对其适用于山西DMD集团的每单位现金保证金及估价率予以重新考虑。美国商务部必须根据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述判决意见在90天内提交重新裁决,原告及被告介入方应在此后30天内提交评论意见,被告应在此后15天内提交相关答复。

案件背景:

200644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活性炭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80210002010528日,美国商务部就该案启动第三次行政复审调查。2011103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

(罗  蓉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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