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CIT就对华新鲜大蒜反倾销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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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青岛Sea-line国际贸易有限公司(Qingdao Sea-line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联邦生蒜生产商协会(FGPA)、克里斯托弗农场(CHRISTOPHER RANCH, L.L.C.)、大蒜有限公司(THE GARLIC COMPANY)、VALLEY GARLIC、VESSEY AND COMPANY, INC.
本案争议点:
本诉讼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反倾销案的新出口商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08年11月1日~2009年4月30日)终裁。2012年3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曾就青岛Sea-line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作出了发回重审判决(Slip Op. 12-39),本案即涉及对美国商务部根据该判决意见作出的重新裁决(2012年9月6日)。原告青岛Sea-line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于商务部的重新裁决结果提出质疑,但商务部表示其“重新裁决完全符合国际贸易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判决意见,具备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因此应当予以维持”。被告介入方则表示希望国际贸易法院驳回青岛Sea-line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求,维持商务部的重新裁决结果。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2006)和19 U.S.C. § 1516a(a)(2)(B)(iii)(2006),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 U.S.C. § 1516a(b)(1)(B)(i),“法院应判定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任何裁决、认定或结论……违法”。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维持了商务部的该项重新裁决。
案件背景:
1994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新鲜大蒜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7032000.00、07108070.60、07108097.50、07119060.00、20059095.00。2009年6月30日,美国商务部就该案启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2010年10月4日,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对青岛Sea-line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由金乡县聚鑫源商贸有限公司(Jinxiang County Juxinyuan Trading Co. Ltd.)生产的涉案产品征收1.2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该项判决于2013年8月8日发布。
(罗 蓉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