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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ITC就商务部对华铝型材反补贴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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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ITC)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铝型材反补贴终裁的诉求作出判决。由于该判决涉及机密信息,国际贸易法院判决意见的公开版本于717日公布。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肇庆新中亚铝业有限公司(Zhaoqing New Zhongya Aluminum Co., Ltd.)、中亚铝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Zhongya Shaped Aluminum HK Holding Ltd.

原告介入方:美国常绿太阳能公司(Evergreen Solar, In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铝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Aluminum Extrusions Fair Trade Committee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是铝型材的中国生产商和进口商,对美国商务部在对华铝型材反补贴调查中关于反补贴税的计算问题提出质疑。原告首先质疑,商务部在世界市场价格的计算中纳入进口税,以作为确定从政府提供的原铝中所获利益的基准的做法。此外,原告还就商务部关于新中亚获得的一块土地可以与一个获得充分开发的泰国工业园区相提并论的认定提出了质疑。

司法管辖权:

根据28 U.S.C.§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关于纳入进口税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认为商务部关于新中亚2006年租用的一块土地可以与一个获得充分开发的泰国工业园区相提并论的认定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并将该部分认定发回商务部重审。美国商务部应在201385日之前向国际贸易法院提交其重新裁决。相关当事方应在819日之前对该重新裁决提交评论意见,商务部应在92日之前对当事方的评论意见作出答复。

案件背景:

201042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铝型材启动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76082000.3076082000.9076101076109076151976152076159920114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的最终税率为8.02%374.15%不等。

(罗  蓉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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