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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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中国出口美国市场的盒装铅笔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调查期自2001年12月1日~2002年11月30日。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 山东 Rongxin 进出口有限公司 87.49 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 /上海三星文具工业公司 26.52 东方国际控股上海外贸有限公司 30.43 中国其他公司 114.9
被调查产品为各种形状和尺寸以石墨或其他材料做笔芯的书写和绘画工具,无论是否在末端安装有修饰物或橡皮,无论是否削尖。但自动笔、化妆笔、钢笔、非盒装蜡笔、碳笔、粉笔和依美国专利号为,217,242的专利技术生产的芳香纸笔不在此列。该产品的海关税号为96091000。
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结果如下: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