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CIT就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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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案作出判决。由于涉及机密信息,本诉讼判决最终于5月23日发布。本案的诉讼双方具体如下:?xml:namespace>
原告:浦江鼎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Pujiang Talent Diamond Tools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原告浦江鼎力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鼎力)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就美国商务部取消浦江鼎力在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案中的新出口商复审申请提出质疑。浦江鼎力是金刚石锯片的出口商,但美国商务部指出其并未向商务部提交相关材料,以证明浦江鼎力在调查期内出口的产品均不是由一家在调查期内对美国出口了涉案产品的企业生产的。而原告在对新出口商复审调查问卷的答复中也承认,其在调查期内对美国出口的涉案产品是来自于一家在调查期内对美国出口了涉案产品的企业生产的。美国商务部基于以上信息认为,浦江鼎力并不符合新出口商复审的条件。而浦江鼎力则认为,美国商务部的取消决定“武断、任意,是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并指出其向商务部提交的文件中存在错误,商务部已要求作出改正。被告美国政府完全支持商务部作出的该项决定,认为该决定“具备案卷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且符合法律的规定”。
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19 U.S.C. § 1516a(b)(1)(B)(i)(2006),国际贸易法院应判定不具备案卷记录中的实质性证据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任何裁决、认定或结论……违法。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最终拒绝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了美国商务部撤销浦江鼎力新出口商复审的裁定。
案件背景:
2005年6月2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2023900.00、82060000.00、82020000~82050000。2006年5月1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最终税率为2.50%~164.09%不等。2010年6月28日,浦江鼎力申请新出口商复审,2011年4月12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认为浦江鼎力未能满足新出口商复审的最低要求,并终止此次新出口商复审。
(罗 蓉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