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作出反倾销期中复审和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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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2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该产品为原产于中国的布瑞克斯折射率为40%以上、无论是否加糖或加入其他增甜剂、无论是否加入维生素或矿物质的鲜浓缩苹果汁)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1069052、20097000.20、20097900.20。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6月1日~2002年5月31日。 出口商/生产商 倾销幅度 (%) 三门峡湖滨果汁公司 0.00 陕西海升鲜果汁有限公司 0.00 山东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0.00 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 0.00 中国其他公司(包括长沙市工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51.74 出口商/生产商 倾销幅度(%) 甘肃通达果汁饮料公司 0.00 烟台金潮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7.70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作出反倾销期中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如下: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作出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如下:
* 调查期为2002年6月1日~2002年11月30日。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