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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T就对华薄棉纸反倾销案反规避终裁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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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薄绵纸反倾销案反规避终裁作出判决。由于本案涉及机密信息,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于430日公布。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喜运来实业有限公司(MAX FORTUNE INDUSTRIAL CO. LTD.)、喜运来(越南)纸制品有限公司(MAX FORTUNE (VIETNAM) PAPER PRODUCTS CO.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马萨诸塞西曼纸业有限公司(SEAMAN PAPER COMPANY OF MASSACHUSETTS, INC.

本案争议点:

原告喜运来实业有限公司和喜运来(越南)纸制品有限公司(合称“喜运来”或“原告”)是越南薄绵纸生产商和出口商,就美国商务部对华薄绵纸反倾销案反规避程序作出的终裁(201185日)及终裁备忘录(201181日)提出异议。喜运来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就调查机关案卷记录提出判决动议。对此,本案被告美国政府及被告介入方马萨诸塞西曼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曼纸业”)则表示反对。

审查标准:

国际贸易法院将维持商务部的裁决,除非该裁决“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Micron Tech., Inc. v. United States, 117 F.3d 1386, 1393Fed. Cir. 1997))。实质性证据是指“一个合理的心智可视为足以支持一个结论的相关证据”(Consol. Edison Co. v. NLRB, 305 U.S. 197, 2291938))。

判决结果:

根据美国1980年《海关法院法》第201节(28 U.S.C. § 1581c)(2006)),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商务部对可获得不利事实(AFA)的适用及反规避终裁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并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据此,国际贸易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动议,维持了美国商务部的终裁裁决。

案件背景:

200431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薄绵纸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3000480254004802610048026200480269004804390048064000480830004808900048119000482390009505904020052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终裁,喜运来获普遍税率112.64%201045日,美国商务部基于西曼纸业的申请,对喜运来(越南)纸制品有限公司启动反规避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304802544802614802624802694804394806404808304808904811904823909505904020118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规避终裁,裁定自喜运来(越南)纸制品有限公司进口的薄棉纸存在规避行为,并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继续暂停清关。

(罗  蓉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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