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CIT就对华应用级风电塔双反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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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应用级风电塔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美国风电塔联盟(WIND TOWER TRADE COALITION)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根据《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706(b)和736(b)节(19 U.S.C. §§ 1671e(b)& 1673e(b)),美国商务部对自中国进口的应用级风电塔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以及对自越南进口的应用级风电塔的反倾销调查后实施的贸易救济临时措施(现金保证金)的管理。在上述调查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6名委员以3:3的投票认定美国国内产业遭受了损害。在3名投了赞成票的委员中,2名委员认为存在实质损害;1名委员认为存在实质损害威胁,而不认为在没有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存在实质损害。
原告希望法院发布初步禁令以(1)阻止商务部终止暂停清关,以及阻止商务部退还2013年2月13日前进口的或从仓库取出消费的涉案产品的现金保证金;以及(2)阻止海关在该法院诉讼(包括任何发回重审及随后的上诉)未决时终止暂停清关,以及阻止海关退还涉案产品的现金保证金。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对该案作出分析后认为,发布初步禁令并不恰当。因此国际贸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发布初步禁令的动议;并解除2013年3月4日发布的临时限制令。
案件背景:
2012年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应用级风电塔同时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82000.00、73082000.20、85023100.00。2012年12月1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最终税率为44.99%~70.63%不等,保证金为34.33%~60.02%不等;2012年12月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涉案企业所获最终补贴率为21.86%~34.81%不等,保证金与补贴率相同。
(罗 蓉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