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SCIT就对华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双反案作出判决
标签: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流程-转口贸易风险
2013年3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美国商务部对华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xml:namespace>
原告:OTR WHEEL ENGINEERING, INC.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普利司通美洲公司(BRIDGESTONE AMERICAS, INC.)、普利司通美洲轮胎有限责任公司(BRIDGESTONE AMERICAS TIRE OPERATIONS, LLC.)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OTR Wheel Engineering, Inc.(以下简称“原告”)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就调查机关记录提出判决动议。原告是中国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的一家美国进口商,在本诉讼中对美国商务部对华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最终认定的反倾销税令和反补贴税令(合称“轮胎税令”)的范围提出质疑。
司法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诉讼有审查权。根据19 U.S.C. § 1516a(b)(1)(B)(i),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范围认定将得以维持,除非该认定“不具备案卷记录中存放的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缺乏实质性证据支持其关于“原告的轮胎不属于轮胎税令排除适用于赛马场、草地、园地用轮胎”的最终范围认定。但是,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并未支持原告要求国际贸易法院指示美国商务部将其轮胎排除在轮胎税令实施范围之外的诉求,而是将该争议事项发回美国商务部,责令商务部根据19 C.F.R. § 351.225(k)(2)规定的要素作出进一步评估。在重审中,美国商务部根据(k)(2)条款规定的要素进行评估之后再次得出结论认为,原告并未证明其轮胎属于税令排除的范围。由于美国商务部按照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基于351.225(k)(2)条款作出了更为全面的分析,且原告并未在异议中提出有价值的主张,国际贸易法院最终支持了商务部作出的重审裁决。
案件背景:
2007年7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2010.25、40112010.35、40112050.30、40112050.50、40116100.00、40116200.00、4011630000、40116900.00、40119200.00、40119340.00、40119380.00、40119440.00、40119480.00。2008年7月15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中国涉案企业获得的最终反倾销税率为0.00%~210.48%不等;2008年7月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补贴终裁,中国涉案企业获得的最终反补贴税率为2.45%~14.00%不等。目前,该案仍在实施措施。
(罗 蓉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