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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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416100。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美国商务部根据初裁公布后各相关方提交的评论意见对2003年2月18日所作出的行政复审的初裁结果进行了修改。 出口商/生产商 倾销幅度(%) 中国各公司(除最近一次行政复审被单独裁定反倾销税率公司) 128.94 出口商/生产商 倾销幅度(%) 群星化工有限公司 13.31%
由于中国群星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提交准确可靠的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相关记录,根据美国贸易法案相关条款的规定,美国商务部决定以掌握现有事实作为裁定依据,从而决定不对该公司裁定单独反倾销税率。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的裁决结果如下: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高锰酸钾反倾销税行政复审初裁的裁决结果如下:
自反倾销税行政复审终裁裁决结果公布之日起,保证金按下列要求执行:
(1)对于最近一次反倾销行政复审裁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公司仍然按所裁定的税率缴纳保证金;
(2)其他中国公司(包括群星化工有限公司)按128.94%反倾销税率缴纳保证金;
(3)非中国出口商出口由中国公司提供的产品按中国出口商的反倾销税率缴纳保证金。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