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优选品牌-16年第三国转口贸易综合服务商

转口贸易热线:189-2936-9544

反倾销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反倾销动态

反倾销动态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对华盒装铅笔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标签:转口贸易-转口贸易流程-转口贸易风险

201212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对华盒装铅笔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美国迈克尔斯公司(Michaels Stores, Inc.

被告:美国政府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对2008121日~20101130日自中国进口的盒装铅笔征收反倾销税的评估。该时间段恰好涉及2次行政复审的倾销调查期。涉案产品的制造商为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铅笔)、上海三星文教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文教)、山东荣星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星)。被告希望驳回该案的指控一,主要涉及争议中的第一次行政复审,即自第一铅笔和三星文教的进口问题;希望驳回指控二,主要涉及争议中的第二次行政复审,即自第一铅笔和荣星的进口问题;但对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5 U.S.C. § 702)提出的涉及2次行政复审的指控三,被告未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及。原告则根据28 U.S.C. § 1581i)(4),认为美国商务部对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作出的清算指示有误。原告认为,该清算指示未反映商务部行政复审的终裁裁定。对此,被告认为,商务部对海关作出的清算指示是基于一项没有行政复审的法定关税作出的,而不是基于一个完整的行政复审作出的,因此不适用28 U.S.C. § 1581i)(4)。

判决结果:

原告没有提出针对商务部的切实可行的主张,因为商务部作出的指示是正确的,原告主张存在瑕疵。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12b)(1)条,国际贸易法院拒绝了原告的请求。

案件背景:

1993111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盒装铅笔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60910101994118日,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税率为044.66%不等。本案中涉及的倾销调查期为2008121日~20091130日的行政复审于2010129日立案,2011513日作出终裁,山东荣星的终裁税率为0.17%。本案涉及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121日~20101130日的行政复审于2011128日立案,2011513日作出终裁:由于申诉方撤诉,取消此次行政复审。

(罗  蓉编译)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