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散装阿司匹林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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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散装阿司匹林(该产品的学名为散装乙酰水杨酸,俗称散装阿司匹林。其化学分子式为C9H8O4。该产品有纯净和混合两种形态)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2003年4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上述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此后接到本案相关方提交的反馈意见。根据各相关方提交的反馈信息,美国商务部认定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和吉林恒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出口的散装阿司匹林在调查期内不存在倾销。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82210、30039000。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 出口商/生产商 倾销幅度(%) 山东新华制药有限公司 0.00 吉林恒和制药有限公司 0.00 其他中国公司 144.02%
美国商务部对中国散装阿司匹林的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如下:
美国商务部就反倾销税保证金向美国海关发布指令:
(1)上述两公司无须缴纳保证金。
(2)对于裁定单独反倾销税率而未要求行政复审的公司按最近一次所裁定的税率缴纳保证金。
(3)中国其他公司按144.02%的反倾销税率缴纳保证金。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