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过硫酸盐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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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过硫酸盐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认定中国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未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美国市场进行倾销。此次复审是应本案原告FMC有限公司和该产品的出口商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请求进行的。调查期自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上海爱建进出口有限公司 0.00
涉案产品包括过硫酸氨盐、过硫酸钾盐和过硫酸钠盐,海关编码为28334010、28334020、28334050和28334060。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