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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肯定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反补贴的重审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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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831日发回重审判决对华复合木地板反补贴调查的重审裁决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

原告介入方:珲春森林狼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硬木平价联盟

本案争议点:

本判决涉及美国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831日的发回重审判决(Slip Op. 12-113ECF No. 76)对华复合木地板反补贴调查作出的重审裁决。对于该项重审裁决,原告已提交了答复(ECF No. 80),支持该项重审裁决。此外,其他当事方没有提出其他意见。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审查了所有诉求及提交的文件,因此有充分的理由作出以下判决,即肯定了美国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发回重审判决对自中国进口的复合木地板(76 Fed. Reg. 64,313)反补贴调查作出的重审裁决。

案件背景:

20101118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木地板发起反补贴调查。201110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裁定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的补贴率为1.50%,其他所有提供合作企业的补贴率为1.50%,所有未提供合作企业的补贴率为26.73%,浙江良友木业有限公司和浙江裕华木业有限公司为微量。

(罗  蓉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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