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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铝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诉美国政府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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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铝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诉美国政府案作出判决。该判决内容涉及机密信息,于1022日对公众公布。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铝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爱美达股份有限公司(AAVID THERMALLOY, LLC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美国铝型材公平贸易委员会请求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规则第56.2条就涉及机构记录的相关问题作出判决。2011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终裁,认为自中国的制成散热器产品进口并未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原告对此持有异议。

审查标准:

根据19 U.S.C. § 1516ab)(1)(B)(i),在有实质性证据支持,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必须支持调查机关的裁决。而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法官们的诠释,实质性证据是指“一个合理的心智可视为足以支持一个结论的相关证据”。实质性证据系“弱于优势证据的那种证据”,因此,“从证据中推导出两个不一致结论的可能性并不妨碍行政机关的认定获得实质性证据的支持”。在进行实质性证据分析时,法院必须“考虑案卷记录的正反两个方面”。

案件分析: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以下法律点的认定作出了分析:(1)同类产品,涉及同类产品物理特征和用途、可替换性、销售渠道、价格的分析等;(2)否定性的实质损害认定,涉及对进口量、价格影响、进口影响的分析;(3)否定性的实质损害威胁认定。

判决结果: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肯定了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最终认定。

案件背景:

2010427日,美国商务部对自中国进口的铝型材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6042100.0076042910.0076042930.1076042930.5076042950.3076042950.6076082000.3076082000.90761010761090761519761520761599201144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

(罗  蓉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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