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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推迟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新发货商作出行政复审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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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1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将“中国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的时间推迟至2003年8月28日。

  2002年11月1日,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调查,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9月1日~2002年8月31日。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的初裁结果应在启动复审后的180天内作出。正式裁决应在初裁后90天内作出。如果美国商务部认为问题特别复杂,则可将初裁期限推迟至启动复审后300天内作出。

  美国商务部根据青岛Jin Yong Xiang水产品有限公司及其供应商合肥Zhong bao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兼出口商湖北Qianjiang Houhu冷冻加工厂、Si yang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供应商安徽金鸟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和生产商兼出口商舟山Hua Ding海产品有限公司所提交的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申请启动该行政复审调查程序。

                         (田宗仁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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