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重锻手工具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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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重锻手工具(包括1.5公斤的铁锤、超过18英寸的撬棒、线路工具、楔块、鹤嘴锄和扁斧)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结果作出修改。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2052060、82055930、82013000、82014060。
2002年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上述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本案调查期为2000年2月 1日~2001年1月31日。
2003年2月13日,山东机械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起申诉,认为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中存在计算错误。美国商务部对该公司的申诉进行了核实。经查情况属实,因而美国商务部对裁决结果作出如下修改:
生产商/出口商 产品名称 调 查 期 倾销幅度(%)
山东机械进出口公司 铁锤/撬棒 2000年2月1日~2001年1月31日 0.05(忽略)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重锻手工具反倾销行政复审原裁决结果为:
生产商/出口商 产品名称 调 查 期 倾销幅度(%)
辽宁机械进出口公司 撬棒/楔块 2000年2月1日~2001年1月31日 0.00
铁 锤 2000年2月1日~2001年1月31日 45.42
山东机械进出口公司 铁锤/撬棒 2000年2月1日~2001年1月31日 3.71
天津机械进出口公司 撬棒/楔块 2000年2月1日~2001年1月31日 0.48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