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甘氨酸作出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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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0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甘氨酸(该产品为颗粒状物质,外形像盐或白糖,可以用作甜味剂或调味剂)作出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24940.20。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3月1日~2002年2月28日。
1995年3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甘氨酸作出反倾销终裁。2002年5月24日,应中国天津天成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启动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
美国商务部对天津天成制药有限公司以及生产商中国保定满城东方化工厂进行了实地核查。由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所以符合给予差别反倾销税税率的条件。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甘氨酸反倾销新发货商行政复审初裁结果如下:
生产商/出口商 | 倾销幅度(%) |
保定满城东方化工厂/天津天成制药有限公司 | 43.44% |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