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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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山东群星化学制品有限公司(Groupstars Chemical Co., Ltd.)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046910、28046950。本案调查期为2001年6月1日~2002年5月31日。
由于山东群星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对美国商务部发放的调查问卷未作出答复,因而美国商务部决定对该公司的反倾销行政复审适用于“不利事实”原则,即美国商务部可以由此得出对被告不利的结论。
1991年6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作出反倾销终裁。2002年6月21日,山东群星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行政复审的申请。2002年7月18日,美国商务部启动行政复审程序,并于2002年8月21日发放“非市场经济”调查问卷。根据美国关税法案[1930],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将裁定单一反倾销税,除非企业提出其自主经营的证据。
由于该公司未能对调查问卷作出答复,美国商务部不对其单独测算倾销幅度和裁定单独反倾销税率,因而适用于针对中国的139.49%的普遍反倾销税税率。
(田宗仁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