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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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行政复审终裁。  生产商/出口商  调  查  期  倾销幅度(%)  寿州华祥食品有限公司  2000年9月1日~2001年8月31日  15.44 
  2002年8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寿州华祥食品有限公司和North Supreme Seafood有限公司(浙江)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新出口商行政复审的初裁。对寿州华祥食品有限公司的新供货商行政复审调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1年8月31日,对North Supreme Seafood有限公司(浙江)的新出口商行政复审调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1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通过调查认定,寿州华祥食品有限公司在调查期内的出口属于善意销售,因而在新出口商行政复审终裁中对寿州华祥食品有限公司降低了原倾销幅度。而对North Supreme Seafood有限公司(浙江)维持原税率,因而终止对其反倾销新出口商的行政复审调查。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反倾销新出口商行政复审终裁结果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