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新鲜大蒜进行新发货商反倾销行政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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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4家中国企业的请求,2003年1月6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其中3家企业进行新发货商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
2002年11月26日,美国商务部收到中国山东菏泽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Shandong Heze International Tradeand Developing Company)对其进行新鲜大蒜新发货商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申请,并随附其第一批出口美国新鲜大蒜的发票和提单。但该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明文件表明其第一批对美出口发生在其新供应商行政复审申请提交日(2002年11月26日)的1年以前。不符合新发货商行政复审截止日期的有关规定,因此,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山东菏泽国际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新发货商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但同意在2002年12月26日在反倾销期中行政复审中进行审理,该反倾销期中行政复审的调查期为2001年11月1日~2002年10月31日。
2002年11月21日和11月27日,美国商务部分别接到中国郑州Harmoni调味品有限公司、Xiangcheng Yisheng食品有限公司和Jining Trans-High贸易有限公司新发货商反倾销行政复审的申请。上述3家公司均提交了在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期内未向美国市场出口新鲜大蒜的证明材料。基于上述3家公司同反倾销涉案企业不存在任何连带关系,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上述3家公司进行新发货商反倾销行政复审,并将于启动行政复审程序后270天内作出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