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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癸二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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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癸二酸(癸二酸是一种化学式为(CH2)8(COOH)2的二羟酸,它具有广泛的工业用途。主要用于尼龙、可塑剂、汽车冷却液、聚酯铸件和胶片等的生产)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并撤消了对部分公司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171300.30。

  2002年8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癸二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根据初裁后所收集的各相关方意见,美国商务部对初裁结果进行修改。

  作为反倾销调查三被告中的广东化工进出口公司和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要求单独裁定反倾销关税并提交了相关资料。美国商务部认为上述两公司符合裁定单独反倾销关税的条件并在反倾销初裁中为其裁定了单独税率。

  作为三被告中的中石化国际化工公司对美国商务部的调查问卷未作答复,因而被认定不具获得单独反倾销税率的资格。

  在癸二酸行政复审初裁调查阶段,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还向美国商务部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其征收的反倾销关税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由于在初裁调查中,该公司被认定在美国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倾销其产品,所以不具反倾销关税豁免资格。但根据该公司初裁后所提交的相关意见和证明材料,美国商务部认定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在未来不会在美国市场上进行倾销,因而符合美国联邦法规351号第222条的规定,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决定对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及其出口产品供应商衡水东风化工有限公司停止征收反倾销关税,有效期追溯至2001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将责令海关对2001年7月1日后由衡水东风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并由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美国的癸二酸结算付款并退还保证金。

  美国商务部对从中国进口的癸二酸作出复审初裁和终裁结果如下:

  一、初裁结果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广东化工进出口公司

2.05

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

1.95

中国其他公司

243.40

  二、终裁结果

生产商/出口商

倾销幅度(%)

广东化工进出口公司

1.34

天津化工进出口公司

0.47

中国其他公司

24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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