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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磺胺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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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磺胺酸作出行政复审终裁,并取消了对部分涉案企业的反倾销复审。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14222。本案调查期为2000年8月1日~2001年7月31日。

  2002年5月1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磺胺酸作出行政复审初裁。美国商务部根据初裁后所收到的反馈意见,对初裁结果进行了修改。

  根据保定振兴化工厂提交的相关证据,美国商务部认定其符合单独裁定反倾销税的条件。由于新渝化工厂在反倾销调查期间未向美国市场出口磺胺酸,因而美国商务部决定取消对该公司的反倾销复审。

  美国商务部在复审初裁中裁定保定振兴化工厂的倾销幅度为46.27%。复审终裁中的倾销幅度为64.22%。对于中国其他出口商裁定的倾销幅度仍为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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