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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锥形滚柱轴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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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锥形滚柱轴承(为成品或半成品的锥形滚柱轴承及其零部件)作出2000~2001年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4822000、84829100.50、84829930、84832040、84832080、84833080、84839020、84839030、84839080、87089980.15、87089980.80。本案调查期为2000年6月1日~2001年5月31日。

  美国商务部根据初裁后进一步收集的各相关方意见和对替代国数据的进一步分析,对中国涉案的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进行了修改。美国商务部根据终裁裁定的倾销幅度将指示海关按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差额征收反倾销税。

  天水海林进出口公司、海林轴承厂和浙江机械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取消反倾销措施的请求。根据所掌握的证据,美国商务部认为只有天水海林进出口公司和海林轴承厂符合免除反倾销税的条件。

  根据美国贸易法案,美国商务部可以在完成行政复审后全部或部分终止反倾销税。由于美国国会尚未对商务部应遵循的程序作出具体安排,美国商务部对取消反倾销关税自行拟定了相应规定,申请免除征收反倾销关税的外国公司必须提交如下资料:

  (1)公司在当前调查期内未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被调查产品并在今后也不会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售其产品的证明。

  (2)公司在过去3年内每年被调查产品出口量达到相应的商业数量。

  (3)在商务部裁定其在美国低价倾销的情况下,该公司须同意被重新征收反倾销关税。

             美国商务部裁定的倾销幅度

出口商/制造商

初裁倾销幅度(%)

终裁倾销幅度(%)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0.67

0.71

万向集团公司

0.00

0.00

天水海林进出口公司和海林轴承厂

0.00

0.00

洛阳轴承集团公司

0.05(忽略不计)

0.06(忽略不计)

浙江机械进出口公司

0.55

0.81

中国其他公司

33.18

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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