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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作出反倾销年度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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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布瑞克斯浓度为40%以上、无论是否加糖或加入其他增甜剂、无论是否加入维生素或矿物质的鲜浓缩苹果汁。)作出反倾销年度复审终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上述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为0~51.74%。本案调查期为1999年11月23日~2001年5月31日。

  应美国垂特普有限公司、可诺斯食品合作有限公司、绿色峡谷包装食品有限公司、梅森水果包装食品有限公司和可罗玛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2001年7月17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进行反倾销年度行政复审。

  一、裁定的倾销幅度

公司名称

倾销幅度(%)

山东中鲁果汁有限公司

0

山西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0

烟台源通果汁有限公司(YANTAIORIENTALJUICECO.,LTD)

0

三门峡湖滨果汁公司

0

陕西金彼得天然饮料有限公司(SHAANXIGOLDPETERNATURALDRINKCO.,LTD.)

0

山东食品进出口公司

0

陕西海升鲜果汁有限公司

0

陕西恒兴果汁饮料有限公司

0

青岛南南食品有限公司

0

西安亚秦果品有限公司

0

中国其他公司(包括长沙市工矿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51.74

  二、美国鲜浓缩苹果汁进口量和进口额

年份

进口量(吨)

进口额(美元)

1999

233220.627

212628701

2000

231427.933

264222573

2001

261468.313

212399459

  三、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鲜浓缩苹果汁反倾销年度复审日历

事项

反倾销税行政复审

启动复审日期

2001年7月17日

初裁日期

2002年7月1日

终裁日期

2002年11月6日

向海关发出指令日期

200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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