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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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行政复审初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上述产品存在倾销。美国商务部根据美国龙虾加工联盟、路易斯安那农林水产部及中国中达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正日水产品有限公司等的申请,决定对上述涉案产品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涉案产品包括各类淡水小龙虾尾肉,无论是否经过清洗和净化处理,包括各种等级、大小,无论是冷冻的,还是新鲜的均在此列。但活龙虾和整龙虾(经冷冻、冷藏或加热处理的)不在此次调查之列。本案调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1年8月31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900.10、03062900.00。 生产商/出口商 调查期 倾销幅度(%) 青岛日荣有限公司 2000年9月1日~2001年8月31日 0 中国中达有限公司 2000年9月1日~2001年8月31日 223.01 其他公司 2000年9月1日~2001年8月31日 223.01
1997年9月15日,美国商务部曾对原产于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作出倾销终裁。2001年9月28日,美国商务部分别收到申诉方和应诉方要求进行行政复审的申请,2001年10月23日,美国商务部开始行政复审。
美国商务部认定的倾销幅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