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度发布对华SDH光传输设备反倾销调查事实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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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披露中,反倾销局未给予中国出口企业市场经济待遇,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将采用结构价格来计算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其中,反倾销局认定华为公司在实地复核中未提供完整信息,拒绝给予其单独倾销幅度。最终,中国4家出口企业倾销幅度被认定为5%~290%,其他中国企业倾销幅度为280%~290%。
同时,反倾销局综合考量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利率、销售费用等因素,认定中国出口产品给印度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中国4家出口企业损害幅度被认定为30%~290%,其他中国企业损害幅度为280%~290%。
2009年4月,印反倾销局正式对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2009年9月,反倾销局作出肯定性初裁。预计
(念 雪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