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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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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对2002年7月25日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作出行政复审的终裁结果进行修改的公告。

  2002年7月25日,美国商务部曾对原产于中国的盒装铅笔作出行政复审终裁。认定在调查期1999年12月1日~2000年11月30日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依然存在。认定倾销幅度为:

出口商/制造商

倾销幅度(%)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

11.39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14.53

凯远集团公司

123.11

中国其他公司

123.11

  注:上海三星文具有限公司目前被视为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的一部分。   2002年7月30日,凯远集团公司及时向美国商务部提交申诉书,认为商务部在计算该公司倾销幅度时存在差错。2002年7月31日,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文具和体育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上海三星文具有限公司也向美国商务部提出存在计算错误的质疑。   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6091000,笔芯为石墨或其他材料制作,用木制材料或其他人工合成材料包裹,无论是否有橡皮等末端附属物。   提起申诉的各公司认为:   (1)在计算凯远集团公司石蜡价值时出现替代差错;   (2)广东文具和体育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倾销幅度的裁定有误;   (3)计算油漆平均替代价值时所使用的计算方法有误;   (4)对铅笔黑芯和彩芯替代价值有误。   美国商务部经审核认定,在计算油漆平均替代价值时所使用的计算方法有误。但在在计算凯远集团公司石蜡价值时并未出现替代错误,对广东文具和体育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倾销幅度的裁定也是正确的。   美国商务部根据上述裁决结果对原倾销幅度的裁定作出了修正,具体数据如下:

出口商/制造商

倾销幅度(%)

中国第一铅笔股份有限公司

6.32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12.98

凯远集团公司

114.90

广东文具和体育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114.90

中国其他公司

11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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