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重锻手工具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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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重锻手工具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认定部分中国涉案企业的部分产品倾销幅度为0,或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可不采取反倾销措施。本案调查期为2000年2月1日~2001年1月31日。具体税率如下表。 企业名称 涉案产品 税率(%) 天津机械进出口公司 斧子(扁斧) 5.08 楔子 0.25 锤子 36.55 锄头 3.12 山东机械进出口公司 锤子 0 山东华荣(音译)总公司 楔子 16.22 辽宁机械进出口公司 楔子 0 锤子 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