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面鞋靴作出反倾销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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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6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对中国企业征收9.7%~16.5%的反倾销税,为期2年。
此案因涉及面广,金额大,引起中欧双方高层的关注。案件进展可谓错综复杂。2006年4月6日,欧盟委员会公告初裁:分4个阶段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06年4月7日-6月1日征4.8%、6月2日-7月13日征9.7%、7月14日~9月14日14.5%、9月14日以后征19.4%,同时排除高科技鞋、儿童鞋和劳保鞋。
欧盟在最后将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由通常的五年改为两年,终裁税率比初裁税率有所下降。同时终止了对中国劳保鞋的反倾销调查,纺织面料鞋也暂时没有发起反倾销调查,但欧盟在此案立案、调查和裁决过程中存在诸多与世贸组织规则和欧盟反倾销法不符的法律缺陷,损害了中国皮鞋企业的正当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