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商务部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新发货商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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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高锰酸钾新发货商作出初裁,对中国群星化学有限公司实行个别税率。2002年3月19日,美国卡洛斯化学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提起抗辩,认为中国群星化学有限公司并非新发货商,并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中国群星化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
2002年4月10日,原告和被告双方提交了说明材料。4月19日,被告中国群星撤销对其进行新发货商身份行政复审的请求。由此,6月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终止对高锰酸钾新发货商复审,仍执行原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