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度对华青霉素G钾盐和6-氨基青霉烷酸作出反倾销初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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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印度商工部向15家中国企业和2家墨西哥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其中6家中国企业和2家墨西哥企业应诉,并递交了调查问卷。这7家中国企业是: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North China Pharmaceutical Company, China PR)、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Aurobindo (Datong) Bio-Pharma Co. Ltd.)、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Zhang Jia Kou Gist-Brocades Pharmaceutical, China PR)、张家口帝哈制药有限公司(Zhang Jia Kou DHA Pharmaceutical Co. Ltd.)、帝斯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DSM Trading (Shanghai) Co. Ltd.)、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NCPC Beta Co., Ltd.)。
在本案中,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张家口帝哈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和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向印度商工部申请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但印度商工部在初裁中未给予任何一家中国企业以市场经济地位,并以结构价格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
2009年7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青霉素G钾盐以及对原产于中国的6-氨基青霉烷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墨西哥的青霉素G钾盐以及中国的6-氨基青霉烷酸
作出的反倾销初裁结果
涉案产品 海关编码 | 原产国 | 出口国 | 生产商 | 出口商 | 临时反倾销税率(美元/BOU) |
29411010 | 中国 | 中国 | 张家口吉斯特—布罗卡德斯制药有限公司 | 帝斯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DSM Trading (Shanghai) Co. Ltd.) | 0 |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 |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 | 2.1 | |||
除上述中国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 3.8 | ||||
中国 | 除中国、墨西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 任何 | 任何 | ||
除中国、墨西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 中国 | ||||
墨西哥 | 荷兰 | Fersinsa GB, | DSM Anti-Infectives B.V. | 3.31 | |
墨西哥 | 墨西哥 | 除上述墨西哥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 |||
墨西哥 | 除中国、墨西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 任何 | 任何 | ||
除中国、墨西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 墨西哥 | ||||
涉案产品 海关编码 | 原产国 | 出口国 | 生产商 | 出口商 | 临时反倾销税率(美元/千克) |
29411050 | 中国 | 中国 | 张家口帝哈制药有限公司 | 帝斯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10.27 |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 | 华北制药集团倍达有限公司 | 18.38 | |||
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阿拉宾度(大同)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16.45 | |||
除上述中国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 18.54 | ||||
中国 | 除中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 任何 | 任何 | ||
除中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 | 中国 |
(念 雪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