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2010年1月29日,韩国企划财政部关税制度课致函我驻韩使馆经商处,通报其对华氯化胆碱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决定继续对原产自我国的氯化胆碱征收10.28%~27.55%的反倾销税,征收期为3年。?xml:namespace>
2003年12月11日,应国内产业的申请,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美国、印度和加拿大的氯化胆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9月23日,韩国贸易委员会对此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0.28%~27.55%;2009年6月15日,韩国对原产于中国、美国、印度和加拿大的氯化胆碱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念  雪编辑)